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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网络购票” (1)
日期:2013-01-27 22:08  点击:202

  由于预售期长、操作快捷等优势,网订车票逐渐成为了抢票的首选途径。现实似乎让人松了一口气,但其实由此衍生而出的新现象却给春运提出了N个新问题。

  比如广东小夫妻这两天就成了舆论热点。我们觉得值得讨论的倒不是民意中那种模糊的同情心,而是从法理上来说,他们的购票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一问:收10元手续费帮人网上购票,是否涉嫌违法

  观点: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一律界定为“倒卖”。

  这个观点来自于铁道部、公安部曾经的联合发文,由此,只要不是代售点,有偿为他人购票都是不被允许的。而且在我国刑法中,很早就有一款“倒卖车票”的法律规定。

  记者请杭州某城区法院刑庭的副庭长为我们找到了这个条款,并加以解读——   相关法律有刑法227条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的解释,还有一个《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这三项法律规定,非代售点,手续费超过5元,累计票面价值超过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就能构罪。

  从这个角度来说,广东小夫妻接下来的命运显然还不止刑拘那么简单了。

  观点:刑法该条款已经不适用目前形势,“实名制”购票后这种代购应定性为“民事代理”。

  广东小夫妻行为已经引发了专业法律领域的巨大反响。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领衔的众多法律界人士对此持“合法”观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肖燕是这样认为的:刑法在作出倒卖车票的相关规定的时间为上世纪90年代,目前该条款所处的现实形势发生了改变,最重要的一点是“实名制”购票。当年的黄牛是以个人名义通过各种渠道购买大量车票,然后加以暴利转卖给他人,严重扰乱了整个票务市场。

  而现今实名制,广东小夫妻不是以他们的名义来购票,只有那些需要购票的人提供身份证交由他们操作,他们才能完成购票过程。

  这个行为其本质是“民事代理行为”,他们是付出劳动,帮人操作,而且所要求的10元钱劳动报酬在合理范围内。广东小夫妻的行为一则与当年非实名制购票时的倒卖不同;二则没有构成危害,不仅没有危害,还帮了很多人的忙;三是够不上法律禁止行为。

  因此,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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