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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快递物品丢失损毁赔偿典型案例
日期:2013-04-17 18:32  点击:131

     如今,通过快递进行物品的运输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一项重要内容,例如,网购物品的传递以及证件、票据的传递,等等。但在快递过程中出现快递物品被丢失、损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双方当事人往往就赔偿纠纷难以协商达成一致。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接触和了解到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情况,这里选择几例较为典型的案例供大家参考,或许对大家正确利用快递服务及处理好快递纠纷有所参考和借鉴。

     案例一:

     快递公司有重大过失

     要赔偿全部损失

     2012年9月,某茶叶有限公司通过某快递公司向上海某超市交寄一批茶叶。根据快递单记载:该批茶叶共6件300公斤。某茶叶有限公司在“理解并同意运单条款”一栏进行签字确认。但在实际到达上海某超市时只有5件250公斤。后来快递公司查明茶叶短少的原因是在仓库里被盗走一件。在协商赔偿问题时,快递公司认为在快递单上记载有:重要物品务必保价,未保价物品按快递资费5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同意赔偿某茶叶有限公司500元。某茶叶有限公司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实际损失15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某茶叶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原告所以能得到全额赔偿,是因为原告抓住并提供了被告快递公司对快递的茶叶丢失有重大过失的事实。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是无效的。原告虽然没有保价,也签字确认了被告提供的载有“重要物品务必保价,未保价物品按快递资费5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条款,这一条款当然属于免责条款。但是,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在被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被盗窃的这件茶叶和其他物品是在白天工作时间被盗的,200多平方米的仓库在工作时间经常只有被告一个人在负责看守货物、接收和发放货物,且以前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但并没有引起被告的注意。这完全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茶叶丢失的问题上是有重大过失的。因而,法院以被告对快递物品丢失有重大过失为由,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失是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

     快递物品损失大于保价

     按保价金额赔偿

     2012年1月,林某给在北京的儿子快递一件根雕艺术品,在某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上的保价额及保价费一栏中填写了2万元。同时交了保价费60元。意想不到的是,这件根雕艺术品在送往林某儿子的北京地址时因发生车祸被损毁,几乎没有什么价值了。某快递公司同意按保价额2万元赔偿林某,但林某提供自己购买该根雕艺术品的发票和证人证言,证明该根雕艺术品的购买价格实际是5万元。在林某和快递公司就根雕损毁赔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快递公司赔偿根雕艺术品被毁损的实际损失5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林某2万元。

     点评:本案中,虽然原告林某快递的根雕艺术品被损毁导致的实际损失是5万元有证据予以证明。但是,按照原告林某在某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上保价额一栏中填写的保价额为2万元的事实,可以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运输的物品丢失、损毁后赔偿2万元的一致意见,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其运输的根雕艺术品损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而,法院按保价金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是正确的。

     案例三:

     物品丢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012年9月初,吴某(男,61岁)夫妇在俄罗斯旅游时给女儿买了一套俄罗斯产的皮装(鹿皮,价格为36000元)。在通过某快递公司进行快递时,因吴某是老客户与该快递公司的投递员胡某很熟悉,胡某就主动给吴某填写了快递单。意想不到的是,吴某快递的该套皮装在投递途中丢失。快递公司同意按没有保价物品的最高额赔偿500元。吴某聘请了律师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丢失的快递物品36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快递运单即为当事人之间的运合同,快递运单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消费者的承运人只有订还是不订的选择而没有要求修改某一条款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快递公司不但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款予以说明。快递运单中的不保价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最高只赔偿500元的条款显然是属于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而在被告的快递运单中既没有采用明显大于其他条款的字迹突显出来,其快递员也没有向原告进行任何说明,并且连投递人的名字都是由被告的快递员代签的。本案可以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因而该条款对原告是没有约束力的,给原告的物品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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