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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8-30 16:03  点击:13
独家代理协议.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达成条款如下:1. 合同当事人:代理人: (以下简称甲方)供货人:中山市聚龙太阳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2.商品及数量:2.1 乙方委任甲方为 地区太阳能产品独家销售代理人。2.2 双方约定,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第一年销售不少于等同货值 20000的商品,第二年至少10%的比例递增。2.3 销售地区:以 为限。3.订单的确认:协议商品的有关数量、价格和运输期,应在逐笔交易中确认,其细节详见甲方销货确认书。4.销售条款4.1付款:订单确认之后,付款方式应双方协商同意后执行。 4.2市场情况报告市场情况报告:甲方有义务每三个月向乙方寄送一次详细的报告,反映当地的市场情况和消费者意见。甲方还应随时将其他供货人所报同样商品的样品,连同其价格、销售情况、广告资料等寄给乙方参考。5.责任与义务:5.1 乙方不应向上述地区的其他客户供应协议商品,如有任何直接询盘均要转给甲方。但是,如有任何客户坚持要与乙方直接交易,乙方有权直接成交。在后一情况下,乙方应送甲方销货确认书副本一份,并按该笔交易标的净值的百分之五为甲方保留佣金或双方协商同意.。5.2 乙方接收到甲方的订单并确认后应严格执行。5.3 乙方应提供甲方必要的技术支持。本协议终止后30天内甲方同意将有关技术资料退回乙方。5。4乙方应接受甲方通知的有关对产品要求的某些修改,这些修改都是为了适用当地市场的使用情况所做的。5.5乙方同意对产品提供一年保质期,另外,乙方提供给甲方每批订单货值的1%的易损件,易损件由甲方根据市场需用情况自行选择。6.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3年,自2009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10日。若一方希望延长本协议,则须在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决定。若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7.仲裁:.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于2009年月 日签订,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PartyA甲方(代理人) PartyB乙方(供货人)中山市聚龙太阳能有限公司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2009_年__5月_15___日在_中山市签署全国最低价格,高低配置等都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免费做,具体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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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山市聚龙太阳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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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周玉永先生(先生)
电话:0760 8828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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