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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照网吧查处的法律适用分析
日期:2010-08-17 10:25  点击:4
无照网吧查处的法律适用分析 因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先后出台,在针对无照经营网吧日常执法实践中,不同地方的工商部门对取缔黑网吧的适用法规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和选择,甚至在一个市局的不同区县局都有不同的定性,给民众和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不严肃、执法随意性太强的印象,给依法行政造成了困惑,笔者拟针对这一现象谈一下个人的观点和分析。 一、缘由 之所以在适用上述法规上出现了不同的选择,主要源于上述两部法规对无照经营网吧的罚则规定有很大的区别。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比两项罚则,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对“专用工具、设备”的没收与否,及违法经营额超过1万元时的罚款幅度。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无照网吧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任何证照的黑网吧,一种是挂靠连锁加盟店,场所设置比较规范,有部分或全部前置审批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网吧。对第一种网吧,执法单位都比较倾向于适用《条例》,对违法当事人处以没收设备、非法所得及相应罚款;对第二种网吧,执法者在适用法规上就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当事人依法经文化部门受理、相应部门审核,已取得了部分的前置许可,不属于《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设立、擅自从事”,而且这部分违法相对人经营规模相对较大,设备投入较多,场所符合设立要求,前置审批过程较复杂,需要时间较长(根据本辖区调查,有的一年还批不下来),当事人主观愿望是合法经营,无照经营大多迫于成本(如房租)压力,对该当事人处以含没收设备并处罚款的处罚过重,罪责不相当,也不利于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精神,而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罚则,对当事人不没收设备,仅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应罚款,幅度比较适当,也利于达到管理目的。而另一部分则认为,前者扩大、任意解释《条例》中的“擅自设立、擅自从事”,歪曲“黑网吧”定义,该“擅自”与《办法》第四条中的“擅自从事”并无本质的区别,而根据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即特别法由于一般法原理,理所当然应该适用《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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