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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深圳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基本条件及资料清单:
日期:2010-08-17 10:24  点击:11
深圳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基本条件及资料清单: 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文化部和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其中,直营门店可采用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形式;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能满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和经营的需要; 4.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是设置在地上1至3楼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场所); 5.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得少于10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平均每台计算机占地实际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8.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有通过公安部门培训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以及已通过消防安全培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9.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有8个以上的直营门店; 4.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5.总部与门店实行计算机远程管理。 (二)变更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符合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条件。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文化部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粤文市〔2003〕53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文化部《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文明电字〔2005〕23号);《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的批复》(文市函〔2007〕2373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批复》(粤文市〔2007〕172号)。 申请材料 (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存在的合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的,可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8.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门店还应提供: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未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文化部(或广东省文化厅)的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全国、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广东省文化厅同意该企业在我市开展连锁网吧经营业务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关于设立直营门店的决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立项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总部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9.8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立项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6.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地址的,不需要提供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5.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市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由市公安网监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命书以及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单位内部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文本(原件1份); 9.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总部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8.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实施方案,包括与电信部门签定的有关服务器的托管意向书、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营管理监控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8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12.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原件1份);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4.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公安网监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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